在河北迁安市木厂口镇刘新庄村,木厂口镇卫生院院感科科长苏丹丹将精心准备的一堂防疫知识课送到百姓家中。
在木厂口镇刘新庄村杨秀兰家,由镇卫生院院感科科长苏丹丹主讲的防疫知识课开讲了。提前听说医生专门来家里讲课,左邻右舍都来了,大炕上坐满了人,大家听得十分认真。
迁安市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百姓的健康“守门人”。
“新冠病毒感染后如何用药?生活起居应该注意什么?”“长期居家的老人也需要打疫苗吗?”“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病,感染后应该怎么用药?”“婴幼儿怎样应对新冠病毒感染?”对于基层群众常见的实际问题,苏丹丹在专门准备的黑板上认真书写并耐心讲解。对于乡亲们的提出的问题,她一一解答,让前来听课的群众心里明明白白。
左邻右舍的村民们围坐在炕头认真听讲,学习感染新冠病毒后的居家用药和康复期生活方式管理等健康知识。
迁安市木厂口镇刘新庄村村民田青说,“镇里的医生专门来家里给咱讲课,讲得挺细致的,太及时了。听了课我就心里有底了,学到了不少,也没那么担心了。”
元旦和春节临近,迁安市基层医务工作者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广大农村群众掌握科学用药、合理居家治疗的方法。
随着元旦、春节临近,迁安市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通过“大喇叭”喊话、发放“明白纸”、送诊上门等方式,帮助广大农村群众掌握科学用药、合理居家治疗的方法,做好百姓的健康“守门人”。
迁安市木厂口镇卫生院院感科科长苏丹丹说,“随着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我们基层医护人员更要肩负起“保健康、防重症”的使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特别是针对村里的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儿童等这些脆弱易感的重点人群,做好医疗服务。”
记者:曲澜娟
报道员:郭强
编辑:吴炜玲、刘在
袁亨瑞、熊洁、杨慕茜
制作:新华FM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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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